事项名称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咨询电话:0719-3333930
办理时限:1天
办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 大中城市,重要的铁路、公路干线,大型骨干企业,应当列为防洪重点,确保安全。 受洪水威胁的城市、经济开发区、工矿区和国家重要的农业生产基地等,应当重点保护,建设必要的防洪工程设施。 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办理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说明 |
|---|---|
| 审批申请表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申请表 |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论证报告或防洪评价报告书 |
| 第三方协议书 | 涉及第三者利害关系时,应当附具第三者的承诺书或有关协调意见书 |
| 城市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 按窗口要求提交 |
| 补偿措施实施方案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的补偿措施实施方案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 按窗口要求提交 |
办理地址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松柏镇滨河大道13号(神农架林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16号水利和湖泊局综合窗口)
办理窗口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松柏镇滨河大道13号(神农架林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16号水利和湖泊局综合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