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排污许可证核发
咨询电话:0719-3319077
办理时限:10天
办理条件
1.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2.不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3.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4.申请的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5.申请表中填写的自行监测方案、执行报告上报频次、信息公开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6.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如果是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削减获得总量指标的,还应审核被替代削减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变更情况;7.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
办理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说明 |
|---|---|
|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或者车间申请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
| 自行监测方案 | 按窗口要求提交 |
| 承诺书 | 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
| 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 按窗口要求提交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文件 | 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
| 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 按窗口要求提交 |
| 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需提供。 |
| 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文件等资料 | 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 |
办理地址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松柏镇滨河大道13号(神农架林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17号生态环境局综合窗口)
办理窗口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松柏镇滨河大道13号(神农架林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17号生态环境局综合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