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咨询电话:0719-3337467
办理时限:15天
办理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2: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 收养年满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4: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办理;上述人员在天门、潜江、仙桃、神农架林区收养子女的,由省民政厅代办登记。
办理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说明 |
|---|---|
| 香港: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公证式样 | 有权机构出具 |
| 香港:子女状况证明公证式样 | 真实、合法、有效。 |
| 香港:财产证明公证式样 | 真实、合法、有效。 |
| 香港:职业证明公证式样 | 真实、合法、有效。 |
| 香港:婚姻状况 | 证明材料须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出具证明。 |
| 澳门:收养能力评估证明书 | 收养申请提供 |
| 台湾户籍证明 | 收养人提供 |
| 收养登记申请书 | 收养人填写 |
| 华侨:证明认证 | 收养人提供 |
| 台湾居民身份证式样 | 申请人提供 |
| 台湾居民有效期内通行证式样 | 申请人提供 |
| 华侨护照式样 | 申请人提供 |
| 台湾证明公证式样 | 当事人提供 |
| 澳门居民身份证 | 如实填报 |
办理地址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松柏镇滨河大道13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民政专业服务214窗口
办理窗口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松柏镇滨河大道13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