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
咨询电话:0719-3335832
办理时限:4天
办理条件
企业或个人(以下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署的税收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税收安排以及大陆与台湾签署的税收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的协定待遇,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任一公历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
注意事项:
1.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应当通过其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2.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税收居民证明》样式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可提供特殊要求书面说明以及《税收居民证明》样式申请办理。
办理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说明 |
|---|---|
|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 按窗口要求提交 |
| 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收入来源证明材料 | 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
| 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 | 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时,需提交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住所情况说明等资料。 材料文本为外文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下同。 |
| 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证明材料 | 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需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相关证明说明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 材料文本为外文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下同。 |
| 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 境内、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材料文本为外文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
| 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 以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提出时,需提交申请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材料文本为外文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
办理地址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松柏镇滨河大道13号神农架林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312、313税务综合局窗口
办理窗口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松柏镇滨河大道13号神农架林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4号税务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