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船舶识别号使用核准
咨询电话:0719-3333392
办理时限:1天
办理条件
1.境内建造的新建船舶,船舶建造人应当在安放龙骨或者处于相似建造阶段后10个工作日内向船舶建造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2.境外建造并拟在中国登记的新建船舶,船舶定造人应当在安放龙骨或者处于相似建造阶段后10个工作日内向拟申请登记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3.从境外购买、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或者船舶由其他用途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适用的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应当在申请初次检验或者相应检验手续前向拟申请船舶登记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4.申请材料齐全,反映的内容符合《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办理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说明 |
|---|---|
| 《现有船舶识别号申请表》或《新建船舶识别号申请表》 | (一)申请人应当根据申请登记的内容填写申请书。申请书格式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制定。申请人可以使用船舶登记机关印制的纸质申请书,也可以使用与标准格式相同的电子申请书打印版。(二)纸质申请书应使用兰、黑色水笔,字迹应清晰端正易辨。(三)申请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按其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其它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书填写单位全称,并加盖单位印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四)申请书的申请日期应为递交申请的当日日期,如被登记机关退回或申请人撤回后重新申请的,申请日期为重新申请的日期。(五)“交验证书”栏:申请人根据实际递交的申请材料情况,应交材料或已交材料,在相应文件名称后的“□”内填写“√”;非应交材料或未交材料,在相应文件名称后的“□”内填写“X”。 |
| 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 1.复印件与原件一致。2.申请人已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
| 新建船舶的建造合同,或者现有船舶的买卖合同等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者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光船租赁合同 | 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
| 新建船舶经批准的船舶设计资料,或者现有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境外购买外国籍船舶的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 | 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
| 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时) | 委托时需提供。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申请人已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与委托证明相符,委托人已亲笔签名。 |
办理地址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松柏镇滨河大道13号(神农架林区政务服务中心交通专业服务窗口)
办理窗口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松柏镇滨河大道13号(神农架林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302交通综合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