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基层法律服务所注销核准(初审)
咨询电话:0719-3334079
办理时限:10天
办理条件
符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二章 第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由规范的名称和章程;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住所和必要的资产。 事业体制基层法律服务所除应当符合第一条规定外,还应当持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普通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至少有两名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能够专职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合伙人,并有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的合伙协议。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人员、财务、职能应当与司法所分离。第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二)停办或者决定解散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基层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解散,应当终止。 第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不得受理新的业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基层法律服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可以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办理注销手续。
办理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说明 |
|---|---|
| 基层法律服务所注销核准申请 | 按窗口要求提交 |
|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 | 按窗口要求提交 |
办理地址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松柏镇滨河大道13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18号窗口。
办理窗口
神农架林区松柏镇滨河大道13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18号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