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未按规定申办户口迁移恢复户口)
咨询电话:0719-3482023
办理时限:10天
办理条件
1、因对户口政策理解不准确造成迁出户口不能正常落户或者落户前迁移意愿发生变化等原因申报恢复户口。
2、对弄虚作假非法落户被注销户口的,在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注:原户口迁移证复印件需加盖户口注销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办理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说明 |
|---|---|
| 符合申请条件二的需提供:户口注销地派出所书面通报;原户口迁移证复印件 | 按窗口要求提交 |
| 《申报户口登记表(未按规定申办户口迁移恢复户口)》 | 按窗口要求提交 |
| 符合申请条件一的需提供:省内迁移提供户口簿注销页、省外迁移提供户口迁移证等其他材料 | 按窗口要求提交 |
办理地址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松柏镇滨河大道13号(神农架林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大厅223号、225号、226号公安综合窗口)
办理窗口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松柏镇滨河大道13号,神农架林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3-26号公安部门综合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