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请的受理及初审
咨询电话:0719-3318628
办理时限:10天
办理条件
一、申请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二、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的要求,对环境、生态、资源可能产生危害的产品,不予受理和保护。
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四、提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材料。
五、申请产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给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1. 对环境、生态、资源可能造成破坏或对健康可能产生危害的;
2. 产品名称已成为通用名称的;
3. 产品的质量特色与当地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缺乏关联性的;
4. 地域范围难以界定,或申请保护的地域范围与实际产地范围不符的。
(六)由拟申报的产品产地县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并逐级上报申请相关材料。
办理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说明 |
|---|---|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 按申请书附后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填报说明》的要求进行填报,同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电子受理平台中填报。 |
| 产地人民政府界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文件 | 需列明划定产品产地范围的依据、产地范围经纬度、详细产地范围。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申报产品保护地域范围的公函,保护范围最细划分到乡镇一级;水产品养殖范围一般以自然水域界定。 |
| 产地人民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 | 按窗口要求提交 |
| 现行有效的技术标准 | 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或省级地方标准 |
| 产品检验报告 | 按窗口要求提交 |
| 产品名称使用证明材料 | 按窗口要求提交 |
| 关联性证明材料 | 按填写样本要求的材料清单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
| 产品保护要求 | 按申请书附件格式要求填写 |
办理地址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松柏镇滨河大道13号(神农架林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市场专业服务206窗口)
办理窗口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松柏镇滨河大道13号(神农架林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5、6、7窗口市场监管部门综合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