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咨询电话:0719-3335335
办理时限:7天
办理条件
1.《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受 调查处理;给渔业造成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知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2.《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
第十九条第三款 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造成渔业水体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渔政管理机构报告。海事或者渔政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通报情况,并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办理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说明 |
|---|---|
| 申请书 | 按窗口要求提交 |
|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报告表 | 按窗口要求提交 |
| 现场记录 | 按窗口要求提交 |
|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解协议书 | 按窗口要求提交 |
办理地址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松柏镇滨河大道13号(神农架林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15号农业专业服务窗口)
办理窗口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松柏镇滨河大道13号神农架林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15号农业专业服务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