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离婚登记
咨询电话:0719-3337465
办理时限:1天
办理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8、现役军人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办理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说明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原件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 原件 |
| 自愿离婚协议书 | 双方当事人就协议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
| 二张二寸近期免冠单人证件照 | 按窗口要求提交 |
| 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原件 |
| 军人身份证件 | 现役军人登记需提供军人身份证件 |
办理地址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松柏镇滨河大道13号政务服务中心3楼婚姻登记处。
办理窗口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松柏镇滨河大道13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婚姻登记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