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咨询电话:0719-3337467
办理时限:15天
办理条件
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办理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说明 |
|---|---|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儿童) | 按窗口要求提交 |
| 居民户口簿(儿童) | 按窗口要求提交 |
| 近期免冠照片(儿童) | 按窗口要求提交 |
| 出生医学证明 | 全家人户口在一起的提供户口本全户人口信息;户口与父母不在一起提供儿童出生医学证明;户口与父或母一方在一起,除提供户口本全户人口信息外,需提供父母结婚证或出生医学证明 |
| 居民户口簿 | 全家人户口在一起的提供户口本全户人口信息;户口与父母不在一起提供儿童出生医学证明;户口与父或母一方在一起,除提供户口本全户人口信息外,需提供父母结婚证或出生医学证明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 全家人户口在一起的提供户口本全户人口信息;户口与父母不在一起提供儿童出生医学证明;户口与父或母一方在一起,除提供户口本全户人口信息外,需提供父母结婚证或出生医学证明 |
| 死亡医学证明 | 死亡证明,包括医学死亡证明、遗体火化证明、因死亡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
| 火化证 | 死亡证明,包括医学死亡证明、遗体火化证明、因死亡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
| 残疾人证 | 父母重残、死亡、失踪、大病、服刑在押、被撤销监护资格、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等有关证明复印件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 父母重残、死亡、失踪、大病、服刑在押、被撤销监护资格、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等有关证明复印件 |
| 重病证书 | 父母重残、死亡、失踪、大病、服刑在押、被撤销监护资格、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等有关证明复印件 |
| 重大疾病 | 父母重残、死亡、失踪、大病、服刑在押、被撤销监护资格、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等有关证明复印件 |
| 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 | 由公安机关提供《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或申请人提供《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原件 |
| 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 | 由公安机关提供《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或申请人提供《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原件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父母或监护人) | 实际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监护协议书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监护协议书签字盖章 |
办理地址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松柏镇滨河大道13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民政专业服务214窗口
办理窗口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松柏镇滨河大道13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综合窗口1号 联系人:邱军 联系电话:0719-33374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