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增值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
咨询电话:0719-3335832
办理时限:1天
办理条件
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纳税人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纳税人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办理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说明 |
|---|---|
|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 符合条件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
| 《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 符合条件的生活性服务业 |
办理地址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松柏镇滨河大道13号神农架林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312、313税务综合局窗口
办理窗口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松柏镇滨河大道13号神农架林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4号税务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