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申请的受理及初审
咨询电话:0719-3318628
办理时限:10天
办理条件
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需要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向批准公告中确定的当地质检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范围的核验报告;
(三)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四)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填写的《申请使用专用标志企业汇总表》。
(五)产品检验依据的省级地方标准或国家标准全文。
办理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说明 |
|---|---|
| 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资格证明 | 按窗口要求提交 |
|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 按照申请书填报说明进行填写 |
| 产地核验报告 | 由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申请企业是否属于该产批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进行核查,出具核验报告报送省知识产权局 |
| 产品检验报告 | 经CMA认证的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出具的检验报告, |
| 检验报告依据的标准 | 按窗口要求提交 |
| 申请使用专用标志企业汇总表 | 按表格要求填写汇总同一时间段内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企业的信息 |
办理地址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松柏镇滨河大道13号(神农架林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市场专业服务206窗口)
办理窗口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松柏镇滨河大道13号(神农架林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5、6、7窗口市场监管部门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