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降低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资格确认
咨询电话:0719-3333035
办理时限:1天
办理条件
《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旅办发[2013]170号)第十一条 旅行社因解散或破产清算、业务变更或撤减分社减交、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而降低保证金数额50%等原因,需要支取保证金时,须向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出具《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银行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将相应数额的保证金退还给旅行社。
办理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说明 |
|---|---|
| 取款申请书(旅行社盖章) | 按窗口要求提交 |
| 质量保证金存取款协议书和存单 | 按窗口要求提交 |
| 经营许可证 | 按窗口要求提交 |
办理地址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松柏镇滨河大道13号神农架林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213号文化和旅游局综合窗口
办理窗口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松柏镇滨河大道13号,神农架林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213号文化和旅游局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