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其他情况土地增值税申报
咨询电话:0719-3335832
办理时限:1天
办理条件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或《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七)(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并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办理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说明 |
|---|---|
|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 查账征收的纳税人适用 |
|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七)(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 | 适用核定征收的纳税人 |
| 不动产权证 | 查账征收的纳税人、核定征收的纳税人适用 |
| 房产买卖合同 | 查账征收的纳税人、核定征收的纳税人适用 |
| 房地产评估报告 | 查账征收的纳税人、核定征收的纳税人适用 |
| 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适用 |
办理地址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松柏镇滨河大道13号神农架林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312、313税务综合局窗口
办理窗口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松柏镇滨河大道13号神农架林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4号税务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