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注销税务登记(适用于“一照一码”“两证整合”以外的纳税人)
咨询电话:0719-3335832
办理时限:10天
办理条件
“一照一码”“两证整合”以外的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4)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
(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
(6)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
办理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说明 |
|---|---|
|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经办人) | 6.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应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其中: (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纳税人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3)出口企业应在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7.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申报纳税手续。 8.被调查企业在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期间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结案前原则上不予办理注销手续。 9.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税务机关办结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后,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自动终止。 |
|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 适用情形:上级主管、董事会决议注销 |
| 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 | 适用情形: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 |
|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 | 适用情形: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 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 适用情形:办理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
| 《发票领用簿》 | 适用情形:已领取《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 |
办理地址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松柏镇滨河大道13号神农架林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312、313税务综合局窗口
办理窗口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松柏镇滨河大道13号神农架林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4号税务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