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咨询电话:0719-3335832
办理时限:1天
办理条件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包括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的15日内,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版)》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办理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说明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
|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 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的建筑企业总机构须提交 |
|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分支机构)须填报 |
| 《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 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居民企业须提交 |
|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 适用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报送 |
办理地址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松柏镇滨河大道13号神农架林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312、313税务综合局窗口
办理窗口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松柏镇滨河大道13号神农架林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4号税务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