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咨询电话:0719-3335832
办理时限:1天
办理条件
因解散、破产、重组等原因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不再持续经营的纳税人,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办理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说明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
| 企业改变法律形式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 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应同时提交该材料 |
| 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 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应同时提交该材料 |
| 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复印件 | 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应同时提交该材料 |
| 企业合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 被合并企业应同时提交该材料 |
| 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 被合并企业应同时提交该材料 |
| 被合并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复印件 | 被合并企业应同时提供该材料 |
| 企业分立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 被分立企业应同时提交该材料 |
| 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 被分立企业应同时提交该材料 |
| 被分立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复印件 | 被分立企业应同时提交该材料 |
办理地址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松柏镇滨河大道13号神农架林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312、313税务综合局窗口
办理窗口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松柏镇滨河大道13号神农架林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4号税务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