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变更名称)(初审)
咨询电话:0719-3334079
办理时限:10天
办理条件
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要求,并应当先进行名称预核准。
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地名、字号、律师事务所”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应当由“总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地名、总所字号、分所所在地的市(含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行政区划地名(地名加括号)、律师事务所”四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禁止性要求:《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名称: (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二)发生终止事由的;(三)本所取得设立许可后不满一年的,但发生变更组织形式或者分立、合并情形的除外。
办理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说明 |
|---|---|
| 行政许可申请书和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申请表 | 按窗口要求提交 |
| 变更名称的合伙人决议(合伙所必填) | 按窗口要求提交 |
| 总所设立许可机关出具的更名决定复印件(分所必填) | 按窗口要求提交 |
| 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 按窗口要求提交 |
|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许可证副本 | 按窗口要求提交 |
办理地址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松柏镇滨河大道13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18号窗口。
办理窗口
神农架林区松柏镇滨河大道13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18号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