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服务
咨询电话:0719-3318628
办理时限:1天
办理条件
根据申请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变更、延期、注销、补证等不同的申请事项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
(二)质权登记申请应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提出。
(三)质权登记申请可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我省8个地级市、自贸片区设立的8个质权登记申请受理点提交相关纸质申请材料。
(四)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出质人应当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办理质权登记。质权合同和质权登记申请书中应当载明出质的商标注册号。共有商标办理质权登记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五)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
2.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
3.申请人签署的承诺书;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上述文件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其中文译文。中文译文应当由翻译单位和翻译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委托设立的地方受理点不予登记:
1.出质人名称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档案所记载的名称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证实其为注册商标权利人的;
2.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注册商标专用权已经被撤销、被注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的;
4.注册商标专用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
5.其他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不予登记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七)质权人或出质人的名称(姓名)更改,以及质权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凭下列文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
2.主债权数额变更的,双方签订的有关的补充或变更协议;
3.申请人签署的相关承诺书;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出质人名称(姓名)发生变更的,还应按照《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申请。
(八)因被担保的主合同履行期限延长、主债权未能按期实现等原因需要延长质权登记期限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应当在质权登记期限到期前,持以下文件申请办理延期登记: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
2.当事人双方签署的延期协议;
3.申请人签署的相关承诺书;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主债权未能按期实现,双方又未能达成有关延期协议的,质权人可以出具相关书面保证函,说明债权未能实现的相关情况,申请延期。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延期登记的,应当通知出质人。
(九)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需要注销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可以持下列文件办理注销申请: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
2.申请人签署的相关承诺书;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注销登记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
(十)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武汉市知识产权局和襄阳、宜昌、荆州、恩施、仙桃、武汉自贸区、宜昌自贸区7个商标受理窗口设立质权登记申请受理点,负责受理申请并提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最终受理、审核。
办理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说明 |
|---|---|
|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 | 按填写说明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
| 主合同和注册商标质权合同 | 按窗口要求提交 |
| 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承诺书 | 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时根据样表填写,签字写明日期并加盖当事双方印章 |
|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 | 按照填写说明规定填写打印 |
| 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承诺书 | 按窗口要求提交 |
|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 | 按填写说明要求规范填写打印 |
| 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承诺书 | 双方应盖章、签字,并写明日期。 |
|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 | 按照填写说明填写打印 |
| 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承诺书 | 按窗口要求提交 |
|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补发申请书 | 按窗口要求提交 |
办理地址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松柏镇滨河大道13号(神农架林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市场专业服务206窗口)
办理窗口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松柏镇滨河大道13号(神农架林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5、6、7窗口市场监管部门综合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