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消费税申报
咨询电话:0719-3335832
办理时限:1天
办理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填报消费税申报表、附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办理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说明 |
|---|---|
| 《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 | 从事烟类应税消费品生产的纳税人提供 |
| 《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 | 从事卷烟应税消费品批发的纳税人提供 |
| 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 | 外购已税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
| 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填开)销货清单复印件 | 外购已税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
|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复印件 | 委托加工收回应已税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纳税人报送 |
| 《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 进口已税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
| 《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 | 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时报送 |
|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白酒清单》 | 白酒生产企业报送 |
| 《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 | 成品油消费税申报时应报送 |
| 《生产企业销售含税石脑油、燃料油完税情况明细表》 | 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企业报送 |
| 《生产企业定点直供石脑油、燃料油开具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 | 执行定点直供计划销售石脑油、燃料油,且开具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报送 |
| 《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 | 石脑油、燃料油使用企业报送 |
| 《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 | 石脑油、燃料油使用企业报送 |
| 《乙烯、芳烃生产装置投入产出流量计统计表》 | 石脑油、燃料油使用企业报送 |
| 当期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取得认证相符的普通版及汉字防伪版(非DDZG)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 石脑油、燃料油使用企业报送 |
| 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自动进口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 石脑油、燃料油使用企业报送 |
| 《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中“外购含税油品”项“消费税税款缴纳凭证号码”所对应的消费税税款缴纳凭证的复印件 | 石脑油、燃料油使用企业报送 |
| 《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 | 小汽车消费税申报报送 |
| 《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 | 涂料消费税申报报送 |
| 《涂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 | 涂料消费税申报报送 |
| 《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 | 其他类消费税申报,应报送 |
办理地址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松柏镇滨河大道13号神农架林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312、313税务综合局窗口
办理窗口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松柏镇滨河大道13号神农架林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4号税务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