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对高中阶段及以下学校学生申诉作出裁决
咨询电话:0719-3337628
办理时限:1天
办理条件
一、受理范围: 1.对学校取消入学资格不服的; 2.对学校的退学处理决定不服的; 3.对学校作出的违纪(违规)处分(理)不服(含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 4.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二、对学校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决定及违纪(违规)处分(理)不服的学生向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为湖北省内各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研机构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专科(高职)学生。 2.对被申诉人做出处分(理)决定不服的。 3.申诉事项经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并已做出复查决定的;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送达本人复查决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申诉。 4.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送达本人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 5、处理、处分或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应当知道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办理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说明 |
|---|---|
| 学生申诉登记表(附申诉书、被申诉人对申诉人作出处分(理)决定书的复印件) | 按窗口要求提交 |
| 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人申诉复查决定书的复印件 | 按窗口要求提交 |
办理地址
神农架林区松柏镇滨河大道13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教育专业服务212窗口
办理窗口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松柏镇滨河大道13号神农架林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07号教育部门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