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的确认(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者)
咨询电话:0719-3333392
办理时限:1天
办理条件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终止放射性物品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之日30日前书面告知做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属于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业务的,做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0日内向将放射性道路运输企业终止放射性物品运输业务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在终止放射性物品运输业务之日起10日内将相关许可证件缴回原发证机关。
办理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说明 |
|---|---|
| 《企业报停(终止)申请表》 | 按窗口要求提交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 终止经营需交回原件 |
| 营业执照 | 按窗口要求提交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经办人) | 按窗口要求提交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企业名下的所有车辆) | 终止经营需交回原件 |
办理地址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松柏镇滨河大道13号(神农架林区政务服务中心交通专业服务窗口)
办理窗口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松柏镇滨河大道13号(神农架林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302交通综合窗口)